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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A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时间:2016-04-29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55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95元

  ●A股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5日

  ●A股除权(除息)日:2016年5月6日

  ●A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6日

  一、利润分配方案批准情况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6年4月20日经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4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5月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3、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2015年末总股本19,11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5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5,105万元。

  4、股息红利所得税扣缴: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9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除前述以外的A股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5元。

  三、分红派息实施日期

  1、A股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5日

  2、A股除权(除息)日:2016年5月6日

  3、A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6日

  四、发放对象

  截至2016年5月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A股股东。

  五、实施办法

  本次直接由公司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为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冶集团")。

  除中冶集团外,公司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H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不适用本公告,详见本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网站另行发布的公告。

  六、沪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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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754  更新时间:2016-04-29  【打印此页】  【关闭